监察六类人群 四种情形可留置
2017-11-08 07:23:00 来源:汉网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等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

并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实行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1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

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4种情形可留置

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3

可能逃跑、自杀的

4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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