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
记者金思柳摄
作为大宗消费品,每当消费者购车过程中遭遇侵权行为,都是特别闹心。本月1日,武汉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文涛及市商务局现代流通体系处副调研员易杰、市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王斌与读者进行交流,并对今年7月1日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今后买车
逛“汽车超市”
4月14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王文涛说,新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当前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将会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购车选择更多,整个行业消费体验将成为竞争手段之一,带动良性市场循环。他透露,目前在武汉,新的购车模式正在酝酿当中,后期将陆续推向市场。
“除此之外,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卖车的店未必能提供售后服务。”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因此,未来消费者买车的很多地方不再是4S店,维修及各种售后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完成。
利好
不准捆绑消费
新办法中,对供应商、经销商的销售提出了更多的规范: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另外,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其他服务。
要求明码标价
新办法明确提出,经销商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不同级别和售价的配件及相关产品,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但必须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汽车及相关商品的价格及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注意
购买前须明白车辆责任归属
有读者问,以后出现多种购车途径后,车子有后续问题找谁?
王文涛解释,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因为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解决。
新办法施行后,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售出汽车的后续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购车时,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要对加价坚决说不
新办法实施至今,我市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中,80%集中在——
汽车销售中加价
汽车销售贷款时附加
汽车售后服务
王文涛表示,市民如遇加价提车、要求加装内饰、在店里购买保险等这些强制性的情况时,可依据新《办法》第十条与第十四条向经销商表明自己观点,如对方仍不执行,可向所属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一起,绝对马上办一起!”投诉方式——
网络投诉:武汉市商务局官网《举报投诉》栏目
电话投诉:027-8279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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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歆陈玲通讯员周鹏
(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