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刑事违法 扣押赔偿案
2018-01-31 07:21:00 来源:汉网

案件回顾

2008年,辽宁沈阳北鹏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为刘华、刘杰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4年,本溪中院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判决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北鹏公司此后多次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未果。

2015年,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当年12月,最高法赔委会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布,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案件焦点

公安机关扣押2000万元

的时间、方式、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该案结果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件启示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被生效判决定罪免刑的。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我们仍然应该依法保护他们与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而不是无所分别。这是本案审理的重要意义之所在。”熊秋红说。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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