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停车费 男子冲岗带倒收费大爷
2018-02-13 07:21:00 来源:汉网

本报讯(记者夏晶通讯员东成旺旺)近日,硚口区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停车缴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人不这么想。2017年11月26日晚上,文某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位于硚口区某小区内的餐馆聚餐。

吃过晚饭,大家准备开车离开。餐馆开在小区内,需要车主自担停车费用。在离开停车场前,按照文某的供述,他发现自己身上没有带零钱。因此就动起了脑筋,不准备交停车费。

于是,文某驾车趁前面的车缴费出场而栏杆未降下来之际,紧跟着开出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员李大爷见状,连忙从岗亭里出来准备拦阻文某的车辆离开。

就在李大爷上前拉住文某车前门把手向其索要停车费时,文某却没有减速停车,依然加速驶离,结果李大爷被文某的车辆带跑一段路后被甩开并摔倒受伤,而文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司法鉴定,李大爷的头面部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李大爷的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文某回家后,经过左思右想,最终于去年11月28日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去年12月8日,文某的家属与李大爷就民事赔偿事宜经调解达成一致,文某的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李大爷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取得了李大爷的谅解。

今年1月17日,文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查清了相关事实。法院最后认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文某的犯罪事实虽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自首。同时,考虑到文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宣判后,文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文某已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武汉晨报)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