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对于涉及姓名权的问题,这份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