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李金星)廖先生家中有兄妹三人,各自成家。父母去世后,三家面临遗产分割。廖先生认为姐姐和妹妹是嫁出去的女儿,不应该分得遗产。且姐姐已先于父母去世,姐夫已带着儿子重新组建家庭,廖先生认为外甥已有后妈,不应该继承遗产。
任树春认为,按遗产继承法规定,原则上廖先生的父母去世后,廖先生以及其姐姐和妹妹三人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应以性别和习俗作为区分。
而廖先生的姐姐先于自己的父母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姐姐的继承份额应该由姐姐的儿子代为继承。儿子代为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自己的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