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证明”折射服务意识缺失
2017-02-06 03:48:00 来源:武汉晚报

“奇葩证明”折射服务意识缺失

杨京

最近,又一份“奇葩证明”火遍网络。湖北省鹤峰县一储户在兑换残损人民币时,被银行要求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证明。之后,当地派出所在一份开具的“证明”中称,该行提出的要求不应由公安机关受理,“愿你单位端正态度”“不要让老百姓多跑路、跑瞎路”。

在办理各种事项时,大家都有需要开具证明的经历。其中一部分是证明某种人身、财产、雇佣等关系的凭证。但在此事例中,要证明“不是人为故意损坏”,既不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也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自然属于“奇葩证明”范围内。

去年8月,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按照这样的规定,银行的要求遭到派出所“反呛”,就并不意外了。当地派出所的回复,有理有据,体现出的担当值得点赞。不过,既然国家早有规定在先,银行也没有必要刻意加大储户办事的难度,更无有意刁难的动机,为何还执意纠结于一纸证明?

派出所的回应中,曾明确指出,“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不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程度严重的甚至可能担负刑责。

一方面,无偿兑换残币是银行的义务所在。另一方面,一旦涉及“人为损毁”的情节,又可能引发潜在的法律问题。两项权衡之下,银行才要求储户通过派出所提供证明来“自证清白”,从而为自身免去风险。有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万一真有什么差池,也与银行无关。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要堵死漏洞、规避风险本来无可厚非。但这样的“奇葩证明”,实质上是将自身的责任交诸储户和公安机关代为承担,体现的则是服务意识的缺失。而这一点,很大程度上也是诸多“奇葩证明”存在的根源。

去年,公安部等部门提出,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倒逼相关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在呼吁和劝诫之外,还需要严格的追责,彻底消除“奇葩证明”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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