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
2017-03-10 05:48:00 来源:武汉晚报

于立生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去年底公开征集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相比,提请审议的草案,“见义勇为条款”出现重大调整: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见义勇为是个道德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迄今为止最权威的阐述来自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但该意见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阶位。

见义勇为接驳到法律范畴,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一是正当防卫,二是紧急避险,前者存在不法侵害人,后者只有受助人。不难看出,此次草案中关于紧急避险行为中(如扶倒地老人)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采取了与正当防卫行为中刑责承担问题几近一致的标准:除非因重大过失给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不担责。

回顾一下,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也导致一些人在遇到老人倒地等事时裹足不前,怕万一施救不得法、帮出岔子来要承担责任。

去年底,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舆论点赞为“中国的‘好人法’”。但也有声音指出:“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条款再调整,则一是回应了上述疑问,把标准量化了——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而言,“重大损害”是指经司法鉴定达到重伤以上程度;二是,进一步抬高了好人的担责门槛——哪怕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损害了,只要不是“重大损害”,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进一步的抬高担责门槛,有助于解除“好人”紧急避险型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同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也能提醒和约束紧急施救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做到符合比例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调整也是在救助人权益维护和受助人权益维护之间,谋求最大公约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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