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通讯员段晨晨)昨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村委会委员兼出纳将村集体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长达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8岁的姜某某是中共党员,现任新洲区某村村委会委员兼出纳。
经查,2014年有3个项目落户该村,项目工程因种种原因断断续续进行。由于该村在此期间购置原材料、支付人工工资,资金流动量大,姜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将村集体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中,并提取现金20万元作为村集体现金备用金,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上缴到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街经营站)账户。
“姜某某虽然表示集体资金保管于个人处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但属于典型的公款私存行为,已经违反了纪律。此事经过审计发现后,姜某某认识到自己工作上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诚恳。”办案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