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丹妮通讯员陈晓珞)一年前,税优健康险试点在我省顺利落地。昨天,据湖北省保监局介绍,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累计承保3108件,实收保费415.4万元,均排名全国第七;赔付119件,赔付金额66.5万元,均排名全国第二,保障效果明显。
近日,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在试点一年半以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让全体国民共享税优政策红利的举措。
《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经保监会审批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并不是所有的商业健康保险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在全国推广,有利于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更多的群众通过积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保险业在更大范围内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湖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酝酿将税优健康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