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京
据报道,海口一名12岁小学生沉迷手机游戏,充值游戏、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李女士攒下的4万元辛苦钱,让李女士欲哭无泪。此事被曝光后,当事游戏主播愿退还个人所得,某直播平台客服表示“不支持退款行为,但会将该情况向领导反映”。
中国古代有个“掷果盈车”的典故,说的是历史上的美男子潘安,因为相貌英俊不凡,每次出门都有大批“迷妹”往其座驾上投掷鲜花和水果以表爱意,足足装了一满车。而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广大粉丝们打赏主播的劲头,比当年有过之而无不及,用的还都是真金白银。
网络打赏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本身并不值得指责。虽然形式有所变化、范围有所扩展,其本质依然是“粉丝为偶像付费”。类似购买名歌手的演唱会门票和歌曲专辑、名演员的电影票、名作家的书籍等,纯属双方各取所需。
不过,当打赏者的范围扩展到未成年人,乃至少年儿童时,情况就没这么简单了。这一群体的金钱观念比较薄弱,通常自制力也较差,冲动消费的可能性非常大。
稍加搜索就不难发现,报道中这名小学生的情况,绝不是孤例,比这金额更高的都不少。而且他们通常都没有实现经济独立,网上“一掷千金”的背后,付出的往往都是父母的血汗钱。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基本都可以纳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这一群体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仅限于“纯获利益”类,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而对网络主播进行的高额打赏,显然不属于这一范畴。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样的消费行为发生后,监护人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出异议并进行追索。但在现实中,除非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否则监护人也不得不考虑由此产生的时间精力成本。要让类似的争议不再继续发生,还是要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案。
对于直播平台来说,加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固然是一方面,广大家长对子女的财商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最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及早给网络打赏订立规矩。从具体金额到追索机制,再到打赏参与者的准入门槛,都需要有更加规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