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在广西桂林某公园游玩时溺亡。在打捞人员来到现场后,家属遭对方索要5600元,否则不予打捞。
社会人员打捞尸体应不应该收费无须讨论,他们付出了劳动,承担了风险,甚至还背负了世俗观念的压力,有理由获得合理的报酬。但在死者为大的共有心理下,过高的要价会被视为一种胁迫。从多个个案来看,主客观的因素都有。毫无疑问,如果尸体打捞总由民间服务自发供给,“挟尸要价”的矛盾始终都会存在,无法避免。
因事故或意外溺亡都是非常态,对应的服务则属于应急救助,类似需求民间可以基于道义提供帮助,也需要公共服务机构来兜底。由于尸体打捞有一定特殊性,除了要有必备的设备器材之外,还要求有特定的技能,在特定的场合下,公共救援救助机构往往不能胜任。
如发生在桂林的个案,因漓江水系复杂、水势凶险,公安不具备打捞技术,只能由社会人员实施。但是,不能胜任不意味着救助责任就可以推得一干二净。面对公民的应急救助诉求,有条件的给予满足,没有条件就放任不管,显然有失公平,有悖公共伦理。
当政府具备条件、有能力给公民更有力的庇护时,应当在公共应急救助方面,朝着更公平与更完备的方向发展,加密服务体系。发生事故或意外溺亡,始终都是低概率事件,尸体打捞纳入到救助体系完全可以承受。
一方面,应加强此项救助的队伍与技能建设,与警方联动,提供及时帮助;另一方面,也可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机制,给予经费保障,向社会机构、社会人员定向购买此类服务。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