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近日,天津考生赵某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从而成绩无效。事件曝出后,有关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被舆论关注。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显然,这一新增条款,是为了加大对考场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可由这次的案例来看,在具体的操作上,“雷同卷”的评判,似乎还有待优化与完善。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考生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疑,到底是否有权利查看试卷?二是,“雷同卷”评判结果的公布,为何得等到放榜之际?
就第一个疑问来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能查看试卷,出于公正的需要,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当事人对于“雷同卷”的判定结果存在疑问时,检测机构是否应给出较为详细的判断结果与依据?向法院起诉毕竟成本较高,也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第二个疑问,就更不容忽视。这意味着考生在笔试后所作的一系列准备都属于浪费。
雷同卷的甄别鉴定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但为了保障考生的申诉权,就应该控制好时间。在录取结果出来前才公布结果,实际上留给考生的时间已经很少,甚至很难完成申诉流程。
要提升公考的公平公正,这毋庸置疑。但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序”也应该最大程度体现公平公正。对公考试卷的评定越严,越要注重权利的对等和人性化。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