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担当中可以“容错免责”
2017-12-02 07:22:00 来源:汉网

本报讯(记者关晓锋通讯员王夫之)昨日,记者从江夏区委获悉,该区审议通过了《江夏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江夏区党政干部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治干部无为和不敢为的现象。

《江夏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共十条,提出了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履职能力培养、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评先奖励力度、逐步提高报酬待遇、健全关怀帮扶制度、搭建干事创业舞台、充实年轻干部队伍、建立调整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10个方面的激励举措。

《江夏区党政干部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实行)》所称的“容错免责”,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无意过失,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酌情减轻直至免予追究责任。该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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