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京
据媒体报道,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黄山今年将启动实施有偿救援,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求救的游客或驴友,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搜救被困驴友”的新闻时有发生,有关“有偿搜救”的讨论也一直在出现。目前,一个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如果因为自身莽撞的违规行为造成被困,搜救产生的成本全由公共资源买单并不公平。
细看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于遇险者还有一个明确的定语,即“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简单理解就是“明知故犯”。这一方面将“有偿搜救”的对象与普通游客进行了区隔,同时会在某种程度上对有心犯险者形成约束。
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几乎每一起驴友被困的事件背后,都往往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网上常说“不作死就不会死”,但这终归是戏言,生命安全应该被始终放在第一位。如果因为遇险者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救援,进而导致生命安全受损,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也是现实存在的。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半句给“有偿搜救”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前半句则表明“请求救助”是遇险者的权利。相对地,提供救助自然是相关部门的责任。
有鉴于此,对于“有偿搜救”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应该承认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这也是警示游客和驴友在旅途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恰当评估自身条件和景区环境,切莫铤而走险,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另一个方面,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完全将“有偿”作为“搜救”的前提条件也是不恰当的。作为管理者,有能力也有必要对遇险者的处境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以救人为重。事后,对于游客的违规行为,应照章处罚以起到提醒和劝诫作用。因救援产生的成本,即“有偿”的部分,则应建立起恰当的追偿机制来解决。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