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记录造假是严重违法行为
目前的行政处罚是不是太轻了?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郑若阳表示,很多网友认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太轻,但是大家不要太着急,因为现在唯一已经认定的是疫苗生产过程中的记录造假,最终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等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才可以确定。
国家药监局的处罚依据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后续国家药监局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涉事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是相当于宣布生产企业的“死刑”;涉事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可能被禁止十年内从事相关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机关的人员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生产记录造假是怎样的违法行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胡伟为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国家药监局通告的是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生产记录造假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生产记录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后记录,它是药品生产领域一项通行的制度,是生产流程监控的重要手段、事后追溯倒查的重要凭证,是确保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生产记录造假就意味着它不是一般的瑕疵或者不规范,而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性是很大的,虽然记录造假并不等于疫苗不合格。
相关涉事人员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郑若阳表示,相关涉事人员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41条、142条的规定,如果涉事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或劣药的,可以判处涉事人员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最终查实监管机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存在涉事企业给监管机关人员行贿的,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总之,国家对于药品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给予相当严厉的惩处,但一切均依赖于最终的调查结果。
据《都市快报》报道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