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不得再实施许可或变相审批
《通知》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设民办养老院应依法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通知》要求,各地应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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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养老机构逾2.9万个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3日在京召开的2019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截至2018年9月,全国已有养老服务机构约2.93万个,床位732.54万张。
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有30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截至2018年9月,享受高龄津贴、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分别达到2680万、354万和61万人。
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