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周烨岚陈永铧)公司不与员工协商就降薪调岗,他工资原本每月8000元,直接降薪为5000元。他愤而辞职后状告公司。2月27日,本报记者从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此举违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5后小林在武汉一家公司做设计师,税前8000元,劳动合同从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2022年,公司对多名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小林从设计师变成了其他岗位,工资降为税前5000元。
小林得知后提出异议,遭到拒绝。他愤而辞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很快,劳动仲裁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内容,坚持认为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有权自主对劳动者的岗位及薪资进行调整,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未与员工协商,公司调岗降薪,到底要不要补偿员工?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小林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公司在调岗前未征求意见,岗位调整前后工作内容差异明显,薪资待遇亦明显降低,小林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规定,并具有岗位调整的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明显变化,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小林进行调岗的合理性。同时,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调岗调薪前与小林进行协商。公司调岗调薪决定对小林的权益影响较大,对小林不同意调岗调薪的意见也未予回应,小林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武昌区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小林的1.1万元工资和8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因为经营需要对人员进行调整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将其经营风险任意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或者以“通知”“决定”的形式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及薪资。调岗本身应具有合理性,符合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相关约定、规定。同时,正如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奔赴一样,岗位调整也应体现双方意志,用人单位需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考虑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尊重劳动者的发展意愿,否则就要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