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家反悔能要求赔偿吗?
2023-03-30 09:15: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王思远)一路过关斩将应聘新工作成功,张女士转头就辞了现在的工作,结果到了入职时间,新东家却反悔不予录取,这事能不能要求赔偿?

3月29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认定新东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

2022年2月,张女士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武汉某公司在外地某省的办事处经理一职,经过笔试、面试、背调,3月中旬张女士收到录用通知,载明“很高兴通知您,您已被本公司录用,您的岗位为办事处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税前2万元,希望您在本月31日前加入公司”,通知上还载明了报到时需提交的文件及注意事项等。

拿到通知书后,张女士第二天就辞了现在的工作。眼看到了入职的时间,新东家却一拖再拖,微信告知张女士公司决定不予录用。

张女士说:“为了参加笔试、面试,花费了交通费和住宿费上千元,辞职后不仅没了工作,当月的工资收入也没了。”张女士一气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受理案件后,江汉区法院对该案积极进行调解,与公司沟通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希望企业以诚信为本,赔偿张女士的损失,同时,也希望张女士对赔偿金额适当减免。

承办法官表示,录用通知往往载有劳动者职务、薪酬、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内容,且通常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录用通知即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通常将其理解为是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向考核通过的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其目的是确定未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受要约对象并促成劳动关系建立。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经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张女士因辞职造成的工资损失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共计2万余元,双方日前已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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