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该案用人单位被判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万元。
据了解,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产品运营。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李某称其中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钉钉系统中申请了加班,已获得批准。其他时间部分系在家加班办公,部分在公司加班。此外,李某还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甲公司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甲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从在案证据来看,李某往往以微信来进行工作沟通,从李某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甲公司存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某工作的情形。
法院认为,利用社交媒体工作的加班时长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北京三中院酌定甲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