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以最有利于孩子为原则
2023-05-11 06:02: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吴秀月)夫妻离婚,孩子应该判给谁?有婚前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就一定作数吗?5月10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获悉,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可婚前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爸爸。

王丽(化名)和邓林(化名)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上法院要求离婚。婚前,两人曾签署协议记载“双方婚后有了子女,无论何时,女方可以决定子女归哪一方,男方无异议”。

近期,两人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争执而上了法庭。

王丽说,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是最适合的抚养人。邓林则认为,5岁的女儿正处于生长关键期,不希望她受到不良影响。

庭审中,对于5岁孩子的抚养权,结合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坚持以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案,认为母亲言行举止和个人修养都不适合抚养女儿,孩子适合与父亲共同生活。

承办法官表示,儿童最大利益应当指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评判儿童最大利益时应考虑当事人给予儿童的爱护、影响、教育的能力,来推定如何做出裁判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以说,该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摈弃了“父母本位”思想,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和父母各自的条件来指定儿童的监护人,以确保儿童得到较好的保护和照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现阶段王丽有待加强修养,约束自身交往行为,故由其直接抚养女儿难以得到良好的影响和教育,婚生女跟随父亲邓林共同生活为宜。当然,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个动态性概念,当事人经过修正能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亦可再次主张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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