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副局长傅立安表示,“原来国家出台军人抚恤条例的时候,1到6级伤残军人,是参照离休干部的医疗给的,为了保障新疆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也参照1到6级伤残军人这块给予抚恤,因战因公负伤了,住院以后需要自己担的那部分,自己不用再担了,到医疗经办机构一并全部解决掉了。”
这次新疆出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比1996年发布的抚恤办法增加了13条,并在去年国家出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条例》基础上,重点解决了新疆人民警察因公负伤后的医疗难问题。这一突破,在全国尚属首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对因战牺牲的,按30%的比例增发烈士褒扬金。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另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此外,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来源: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