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法院判令能否“倒逼”政府信息公开
2013-11-27 20:30:36 来源:

因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遭拒,律师王录春将财政部告上法庭。27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向王录春公开),并判令财政部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9月28日《京华时报》)。

从相关报道来看,公民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起诉政府的案例不少。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基本上是公民胜诉,政府败诉。在涉及国家部门的两起案件中,同样也是公民胜诉。一个是公民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被拒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一个是律师要求财政部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遭拒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财政部对律师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基层政府的类似案件中,法院直接判令政府公开信息;而在审理涉及国家部门的案件时,法院并没有直接判令相关部门公开信息,究竟是何原因,令人费解。我注意到,卫生部发言人强调,法院并非判令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公民胜诉了,但只能得到“重新作出答复”、“重新作出处理”这样的结果,至于相关部门如何“重新答复”和“重新处理”,则不得而知。公民起诉卫生部在去年10月就有了判决结果,但从媒体报道中却看不到卫生部如何答复,公民对重新答复的结果是何态度。至于这次法院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处理,下文究竟如何,有待观察。

显而易见,公民起诉相关部门,是想得到法院判令相关部门直接公开信息这样的结果,而不是想得到“重新作出答复”、“重新作出处理”这一结果。比如说,法院判令“重新作出处理”,并不等于是要求财政部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那么,财政部会不会公开,公民是否满意财政部的重新处理结果,则是后话了。

在笔者看来,既然公民耗费时间、精力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结果。如果给出模糊的判决结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仍然得不到满足;同时,还给了相关部门回避信息公开的空间。最高法院既然明确支持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院就应该尽量满足公民的要求。

如果地方法院判令多是“重新作出答复”、“重新作出处理”这样的结果,笔者建议,最高法院有必要进一步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进行明确。因为,“重新作出处理”这样的模糊判决结果,可能会出现多种处理结果,公民是否满意,很难说。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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