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这些地方将设图书室或服务网点
2022-09-30 10:00: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30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杨航)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和完善图书馆(室),根据村(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有针对性地配置图书馆(室)的文献信息,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条例》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普通参考咨询;(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开放;(三)公益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四)提供饮用水等便民服务;(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儿服务区域,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少儿服务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总服务面积的百分之十。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区域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除闭馆等特殊情况外,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八小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入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2册(件)、0.05册(件);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年纸质文献更新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十。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馆内空气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条例》还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置文化创意空间,为公益性质的创意制作、培训、体验、展览等提供产地、工具、技术资料和交流展示平台。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和等级民宿等单位开展合作,探索科学、合理的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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