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2-10-19 15:25:00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规定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第三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以及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拥有或者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一轮融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元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对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本市设立的规模3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本市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文化产业论坛、展览、会节等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对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企业摄制的影视作品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电影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以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三十的影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作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影视作品入围或者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元奖项的(含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爵奖等),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奖项的(含在国内有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奖项),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以下用地支持:本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将文化产业纳入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利用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在项目选址满足城市规划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安排龙头文化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引进的创意设计、文化制造等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规定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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