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斤3万尾!鄂州捕鱼人成“补鱼人”
2022-10-21 13:20:00 来源: 鄂州融媒


  随着长江“十年禁渔”启动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长江中的鱼类资源日渐向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逐渐深入人心,但违反法律法规,在长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生态环境。


  近日,鄂城区检察院引导非法捕捞人员主动实施增殖放流,助力长江生态修复,让他们 由捕鱼人变身“补鱼人”、“护鱼人” 。 根据“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鄂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公安机关、渔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40余名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 谁损害、谁修复 ”的原则,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生态修复。
  3名当事人代表在长江鄂州段进行增殖放流,投放2100斤、3万尾鱼苗,鄂城区检察院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些鱼苗都是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40多名当事人缴纳生态补偿金来购买的。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晓鹏介绍, 法律不仅仅只是惩罚,同时也是挽救和教育的功能和手段,此次组织部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而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参与实施增养殖放流活动,其目的就是 让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让广大群众能够认识了解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知法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


  “办一起案件达到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它是一个政治机关,通过这个活动把社会治理的社会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这个点选的非常好。”鄂州市人民监督员黄涛说。


  近年来,鄂城区检察院立足实际,坚持打击和修复“两手抓”,着力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此次增殖放流不仅促进了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同时还增强了社会各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还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为建设生态美环境优的大美鄂州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官普法
  【增殖流放】 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的开放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这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出品:鄂州市融媒体中心 全媒体记者:杨朔、吕孟涛 编辑:邱菁 责校:蔡亚文 编审:何芬
  值班主编:郑博 监制:余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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