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支持商业商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10-24 20:25:00 来源: 武昌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区商业商务产业功能集聚,加强要素整合,促进创新升级,实现商业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商业商务产业高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武昌区从事批发和零售等领域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商贸机构和法人企业,以及从事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展、科技服务等业务的商务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相关企业需在武昌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承诺在我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支持商贸流通业集聚
  (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全球零售业100强、中国零售业5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商贸总部或区域总部,经认定,对纳入我区统计范畴的,按实缴资本(或开办时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支持金额200万元。
  (2)对大型贸易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经认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年度税收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评定为武昌区总部企业的,按《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相关条款予以执行,不重复享受。
  (3)对获得以上落户奖励的企业,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同时给予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或购房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签订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补贴;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购房款的8%给予分期补贴。租赁或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自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完成之日起3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单个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对享受(2)、(3)奖励的企业,不与《武昌区支持优质存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同时享受。
  2.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1)对纳入我区统计范畴,年实际销售额(营业额)规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当年市级目标的商贸企业,按照年新增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高低分档排序,对在全区分别排名前10名、前5名、前3名、前1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2)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积极引进或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上年度综合体(市场)内有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的,按照每新增1个纳统企业给予综合体(市场)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综合体(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商贸流通企业首次进入“限上”商贸业库的单位,经所在街道确认,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给予5万元区级配套奖励。
  3.促进国际贸易业务发展
  (1)对新引进的贸易企业,首年度进出口额度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武汉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凡新获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当年进出口实现零突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对企业年度进出口额30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同时,根据海关统计,按照上年度基数,对于同比增量部分按照每增加一美元奖励0.01元的标准,给予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参加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如进博会、广交会、华交会、中博会等展会等)的企业,境外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资助50%展位费,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境内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资助50%展位费,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0.5万元。
  (4)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信用保险费用,给予保费30%的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
  (1)对实现与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签约合作,共建“创新工作室”或“教学实习基地”等,开设技艺传习相关专业或课程的老字号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2)对老字号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设立老字号科技专项,所产生的场馆租赁费、设计咨询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专利购买费、顾问费等项目相关费用,经认定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3)对建设运营老字号街区和老字号集聚区的市场主体,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设计咨询费、维修改造费等项目相关费用,经认定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入驻的老字号街区和老字号集聚区的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5.支持新零售业态发展
  (1)对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全面使用移动支付智能收银系统,营业区域内移动网络全覆盖的实体商贸零售企业,线上订单交易额达到总营业额30%以上的新零售企业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30万元。
  (2)对于纳入我区统计范畴,年交易额50亿元以上电商平台开设线下体验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对于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6.支持品牌首店经济、夜间经济发展
  (1)对纳入我区统计范畴,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中首店的品牌首店,销售额排名我区前5的,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及装修成本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按照亚洲、中国、华中三类,单个最高支持金额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
  (2)对纳入我区统计范畴,新引进或改造的知名连锁便利店,经认定,对年度新建(改造)直营门店数量不少于10家的(单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门店具有5年以上使用权),经认定,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以夜间消费购物场所为载体,新引进夜经济业态和品牌,举办夜间促销活动、开展“夜江城”品牌宣传等繁荣夜间经济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单次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商贸法人企业,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企业打造品牌
  (1)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命名的老字号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商业步行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命名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
  (2)新获评商务部命名绿色商场(超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
  8.支持高端商务企业引进
  被评定为武昌区总部企业,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或购房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签订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3年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购房款的8%给予分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3年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单个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9.鼓励商务服务业企业成长
  对全区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全年营业收入规模或增幅排名前10名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排名在11-15名之间的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及增幅均排名在奖励范围内的,按最高奖励执行,不重复享受。
  10.推动商务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属于商务服务业领域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市级商务服务业集聚区争创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高端商务服务业品牌创建培育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增强商务服务业品牌意识。鼓励商务服务业企业参与武汉名品认证,对新认定为湖北服务业名片和湖北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政策申请、兑现程序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安排使用。
  (二)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区商务局、区发改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审核后确定奖励的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交区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其中,年度实际销售额(营业额)排名,由区统计局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和增幅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分别与区商务局、区发改局会商后确定企业名单。
  (三)兑现流程:支持政策兑现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由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组织企业申报,按照《武昌区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兑现流程》予以兑现。
  四、监督落实
  (一)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二)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政策支持,或在承诺期内工商、税务关系从武昌转出的,或出现其他任何违反获取奖励的限制性条件的情形时,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支持政策已兑现,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全额退还,并保留对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享受奖励期间,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三)同一企业或事项可同时享受我区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申请企业获得本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四)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清单发布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清单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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