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关于燃气领域10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2-11-17 17:05:00 来源: 汉网
  今年以来,燃气事故频发,目前全市已发生燃气事故19起,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导致的管损事故7起,户内安全用气事故12起,严重影响城市安全运行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杜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形成警示震慑效果,现对近年来10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1、湖北春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2022年5月11日,湖北春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佛祖岭东街与光谷四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作业时,将de110的市政燃气管道损伤,危及管网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2、武汉鸿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2022年4月20日,武汉鸿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光谷三路崇华芯通科技园旁进行施工,导致该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损坏,危及管网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7万元罚款。
  3、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2022年1月4日,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与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于未来一路延长线东湖科学城核心区附近进场施工两天,其不合规的施工行为危及燃气管道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7万元罚款。
  4、武汉利刚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2021年9月14日,武汉利刚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纱帽街育才路336号西侧违规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刨土作业,并将该处天然气管道挖破,危及管网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5、武汉马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不安全钢瓶进行罐装案。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充装间118只实瓶瓶身二维码信息进行扫描时发现,其中11只钢瓶超过检验期限且已完成燃气充装,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的规定。江夏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7万元罚款。
  6、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案。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次数占比仅为用户建档量的71.7%,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江岸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7、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案。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古田五路、解放大道、宝丰街三家商业用气场所在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武汉民生优能火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仍向该商业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规定。硚口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3万元罚款。
  8、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将军三路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将军三路供应站内一处活动板房大门紧锁,窗户紧闭并贴有防窥膜,经现场搜查该活动板房内违规存放燃气钢瓶,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储气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东西湖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9、杨某丽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杨某丽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私房及仓库内非法储存大量瓶装燃气,共计123只,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新洲区城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丽做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10、杨某解、郑某旺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案。2019年1月25日,杨某解私自接受涉案小区业主郑某旺委托,在其未向燃气公司进行正规申请的情况下对其居住的小区公共燃气管道进行私自改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武昌区城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杨某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旺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10起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市燃气领域存在的违规施工、无证经营、非法供气等诸多典型问题,全市城管系统应引以为戒,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处罚力度,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燃气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做好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违法行为应迅速研判、及时移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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