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期间是食品消费旺季
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
为确保“两节”期间肉食品质量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关键环节
以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
生猪私屠滥宰整治活动为契机
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
基层排查、接访举报等方式
取缔了一批私屠滥宰窝点
查处了38起违法典型案件
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进一步规范了屠宰生产经营行为
有力维护了全市肉食品质量安全
现筛选六起典型案例
公布如下
一、大冶市许某某等8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2年4月4日,接到市民反映,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殷祖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于2022年4月5日凌晨4时在殷祖镇殷祖村殷章男家里,现场查获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2头(屠宰的生猪产品254.5公斤),屠宰工具12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闭私屠场所,没收屠宰工具12件,没收生猪产品254.5公斤,处以罚款70000元。
二、阳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使用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案
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购买157头肉牛,2022年4月23日向阳新县木港镇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落地检疫时提供“pdf动物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证明签发地辽宁省阜新蒙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该“pdf动物检疫证明”为伪造检疫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处以当事人30000元的罚款。
三、阳新县上官某某未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生猪案
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租用车牌为“豫HJ9628”的车辆,运输从山西省阳城某养殖场购买123头生猪,委托承运人原某某运到江西省南昌市某屠宰场销售,途经阳新县枫林镇杭瑞高速枫林收费站,被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实,当事人运输的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处以当事人67000元的罚款。
四、大冶市张某某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2年6月2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保安镇食品所生猪屠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从大冶市保安镇南阳村华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的6头生猪调运到该屠宰场,未附有检疫证明。经对生猪检测,未检测出非洲猪瘟。6头生猪总重量721.25公斤,货值11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62元;要求对6头生猪实施补检。
五、大冶市黄某某未按规定处置死猪案
2022年7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黄石市铁山街道盛洪卿路144号,现场抓获未完全分割死猪1头,重131.6公斤。经查实,2022年7月6日上午8时,当事人黄某某发现在大冶市还地桥镇自己的养殖场内死亡生猪1头,上午10时,黄某某将死猪运输到铁山街道盛洪卿路144号,请人帮忙分割,准备把分割的猪肉带回家自己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六、黄石市下陆区倪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8月26日,收到群众匿名举报,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0日凌晨3点40分,在黄石市下陆区万家垴小区21号私房内,现场查获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1头(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为200.3公斤),屠宰工具5把。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曾屠宰100公斤左右的生猪1头出售,售卖所得2200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闭屠宰场所,没收生猪产品200.3公斤,没收屠宰工具5把,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处以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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