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9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费志清) 12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2年9月2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武汉市第一部地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地处长江汉江交汇,有8条横跨长江的岩溶条带,软土广泛分布,地质环境条件较为复杂。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同时,我市山体、水体、土体等地质环境要素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健全地质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从2020年年初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到2022年11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历时近三年终于出台。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强化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先后六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多次邀请院士专家进行把脉、指导,力求使条例内容科学合理,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该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条例针对我市主要地质灾害风险以及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地上轻地下”问题、基坑施工和切坡修路建房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建立了建设项目选址阶段避让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建设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并采取预防措施,运营阶段开展日常巡查的制度,将地质灾害防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同时,条例强化了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地质灾害监测方案和布设监测设施上的职责,以及建设单位的监测义务,对侵占、损毁、损坏和擅自移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目录,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和地质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健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机制。
我市山体、水体、土体等地质环境要素保护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条例规定山体保护范围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入山体保护范围;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建立我市地质遗迹名录制度,对已列入地质遗迹名录、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