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规定:新楼盘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售范围
2023-02-10 16:15:00 来源: 武汉市教育局

近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征求意见的公示。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2572990262@qq.com。

官网截图

记者注意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中拟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针对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5〕597号)要求,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应申请分表计量;其物业管理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据悉,2017年12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5年来,武汉市清理规范并按政策配套幼儿园近500所,加强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极大地满足了居民子女入公益普惠园的需求。到2022年年底,《意见》有效期届满。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明确《意见》是否继续执行。

此前,武汉市教育局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区教育局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座谈,分析了当前武汉市学前教育资源的现状,搜集了部分同类城市配套幼儿园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委托第三方评估。通过评估,认为《意见》应继续执行。并结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局部修改意见。

附: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修改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原内容为“《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原内容为“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教育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原内容为“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并征求区教育部门意见(新增内容),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四、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原内容为“国土规划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主动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签署幼儿园移交协议。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住宅区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是否参与规划条件核实、是否办理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并得到区教育部门书面确认等进行专门监督。

六、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原内容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照规划审批方案,核实并锁定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

七、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5〕597号)要求,其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应申请分表计量;其物业管理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原内容为“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八、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内容为“国土规划”)、统计、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建设、常住人口变动及幼儿园配套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幼儿园配套建设不足且周边没有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情况,并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需求方案。对此,由该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内容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幼儿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建设。

九、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教育配建协议或者供地协议或者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相应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

十、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十一、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内容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内容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原内容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及教育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28日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来源: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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