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夜游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2023-03-21 17:05:00 来源: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旅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夜游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全市旅游行业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促进夜游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7日

进一步促进夜游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2号)精神,促进我市夜游经济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长江夜游品牌。支持运用先进技术打造长江灯光秀及其他长江夜游景点体验平台和小程序,丰富灯光秀内容,提升长江夜游与游客体验的互动性、参与性和娱乐性,集中宣传推介武汉长江夜游核心品牌和夜游产品。鼓励相关区在两江四岸发展各具特色的文旅夜市。支持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艺表演或文化展览展示展销活动,根据规模和影响力大小给予补贴,对2021年以来每艘游船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旅体集团,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丰富夜游有效供给。以区为主,有投资运营单位整体造势引流,打造15家左右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培育一批武汉“夜生活”打卡地。对各区2021年以来引导培育的酒吧、KTV、咖啡馆、茶社、特色餐饮店、演艺、文旅夜市等文旅休闲消费聚集区,每年分别给予投资运营单位或所在区文旅部门3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申报单位每个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可对积极参与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制订支持性措施。市级财政对新引进的常年夜间开放文旅首店运营单位分别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景区开展文旅夜游活动,根据演出规模、影响和效果,每年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激发夜游消费潜力。定期编撰《武汉夜游指南》,推出夜秀、夜游、夜购、夜宴、夜演、夜娱、夜展、夜读、夜宿、夜健等全市夜游10大产品和璀璨夺目之长江夜游等10大夜游线路,采取多种形式在线上线下集中推介武汉夜游产品、集聚区、夜游路线等。组织全市夜游区域和项目每年定期开展集中消费季,举办夜间光影秀、美食节、啤酒节、音乐节、特色演艺等夜间文旅活动,通过门票减免、打折消费券等多种惠民措施,吸引游客夜间消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夜游营商环境。对经相关行政主体同意,临时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对夜游场所实行日清日结制、安保巡逻制。从事夜间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夜游组织保障。按照市区共建、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推进机制。各区要加强本区域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规划布局和统筹协调,对本区发展夜游经济特别是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打造工作,要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卫生、治安等社会环境及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点长”制度。市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文旅、房管、卫健、应急、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文旅局负责做好日常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武汉海事局)

六、夯实夜游服务保障。支持全市重点夜游区域和项目延长营业时间,合理配置公共Wifi、夜间照明等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周边公交线路,在周边道路适当增加夜间临时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适当放宽场所周边交通限行要求,提升游客夜间游览的抵达性及便利性。适当延长周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闭馆时间。加大对重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以及常态化夜游景区的供电保障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夜游安全保障。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重点加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口冷链食品和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和督导检查,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完善夜间应急救援预案与常态化应急处理机制,督促有关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巡查力度,有效预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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