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13 05:02: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1日一10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下午3:00至2018年10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24,115,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5,358,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3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757,2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4,189,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432,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757,2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9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1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105,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79,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议案1.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同意624,06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42,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3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同意624,06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42,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5 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24,105,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4,179,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苏宇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3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3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8%,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26日,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

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汪松源

邮政编码:242300

传真号码:0563-4181880转6071

电话:0563-4181887

电子邮箱:wangsy@zhongdinggroup.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邮件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

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3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192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624,115,915股,占中鼎股份总股份的50.5608%,均为截止至2018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95,358,6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757,2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97%。中鼎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提案由中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05,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79,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06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42,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06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42,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3%;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1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89,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105,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79,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苏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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