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首个专项债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集体决定开户行
2018-10-17 19:3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地方首个专项债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集体决定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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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导读

2018年,地方专项债的发行规模1.35万亿,规模可谓庞大。分到地方,每个地方也有数亿甚至上百亿的规模,但是如何监管,现在只有一些纲领性的文件。深圳则进行了细化,出台了首个专项债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债券资金专户),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

同一个项目单位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分别设立独立的债券资金专户。临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及时归集到专户内,并按约定的方式定期披露有关情况。

项目单位为市、区预算单位的,债券资金留存在同级国家金库,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按项目进度支付,不适用以下关于资金专户的意见。

二、规范选择专户开户银行

项目单位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项目单位组织对不少于3家的备选商业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项目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

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开户银行选择结果。

综合评分指标遵循稳健、贡献、客观、量化等原则,重点考察备选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纳税贡献、属地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等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三、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项目单位应与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协议条款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资金接收与拨付规程、审计监督配合及信息披露配合等有关内容。

项目单位与开户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约定开户银行履行监管职责,保证专户内资金按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

四、监督、审计及信息披露要求

项目单位应在签订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债券资金专户基本情况、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及服务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还清最后一笔债券本金前,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专户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项目单位及开户银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和结余情况。

五、本意见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冲突,以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六、本意见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8月21日,市财政委党组书记、主任汤暑葵同志主持召开委务会议,专题研究我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要求“国库处会同预算处进一步研究做好专项债资金管理问题,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市财政委对我市政府专项债券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2014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补充必要的建设资金。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文,以下简称89号文)等系列文件。

其中,89号文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017年12月,我市成功发行全国首单轨道交通专项收益债券。仅仅不到一年时间,地方政府专项收益债券在全国遍地开花,已涉及到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公立医院、高等学校、地震复建、公园社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10多个领域。2018年9月,我市将发行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产业园区、住房保障等4个领域共6个项目的专项收益债券,发行总规模39.4亿元。连同2017年发行的轨道交通专项债券,我市发行的专项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将达326.6亿元。

与此同时,规范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日渐迫切。2017年12月,市财政委印发《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深财预〔2017〕137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债券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在财政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对有关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之前,我委有必要尽早结合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二、有关文件和部门要求

(一)财政部要求。

89号文未对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仅提出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等要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第十条提出:“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要求。

财政部国库司近期草拟了《关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印发),要求“在债券存续期内,按年度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鉴此,市财政委预算处、国库处分别向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咨询了专项债券的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均未得到正面答复。

(二)类似债券品种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第四章对债券资金账户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中国证监会2015年印发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 思路和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只用于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所约定的项目,是89号文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债券资金专款专用,也是审计、监督和检查的重要考察内容,并应以项目定期披露方式向债券投资者报告。

2.规范管理原则。项目单位开设债券资金专户,并与专户银行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可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经验和人力资源对债券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同时,项目单位选择开户银行时也应采用规范的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

3.接受监管原则。专项债券属于地方政府债券,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兑付。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定期报告和披露原则。债券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和结余情况,一方面应定期(暂定每年一次)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也应按约定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披露。

(二) 主要内容。

1.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开设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这是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券和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的通行做法,也是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的有效方法,有利于债券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持续披露。

在本条意见中明确临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及时归集到专户内。

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安全,二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在资金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参考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实际中存在债券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情况(如2018年发行的光明区保障房专项债券)。此类项目,应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支付,无需再开设债券资金专户单独存放。

2.规范选择专户开户银行。

本条意见要求实施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对选择开户银行标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主要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目前,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普遍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和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操作可行。

3.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要求项目单位应与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项目单位在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开户银行履行部分监管职责,确保债券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违规操作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监督、审计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及时备案。项目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专户开设情况及协议文本;

二是银行监管。要求开户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时应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定期报告。项目单位每年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专户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四是配合检查。项目单位和开户银行应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是及时披露。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和结余情况。

5.适应上位制度的考虑。

考虑财政部或相关监管部门将来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项债券的管理制度,对债券资金管理将有更加明确的规定。若与本文要求和规定出现冲突,则以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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