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近期,我市江滩、公园、广场部分地区销售、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突出,“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存在消防、治安等诸多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和《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将有关要求告知广大市民:
一、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劝阻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三、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销售“孔明灯”且现场有购买者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经查实,将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举报电话:110。
广大市民朋友们,希望大家做文明守法好市民,自觉做到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防止发生重大安全和火灾事故,共同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武汉市公安局
二○一七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