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阿里云同名
武汉公司被告侵权被判罚
本报讯(记者舒翔宇通讯员杨娟娟)与知名企业阿里云同名,武汉一公司因侵权被判罚。20日,在岱家山科技创业园,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百余名企业、学生代表旁听。这是江岸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年暨“法院开放日”系列普法活动之一。
庭审获悉,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简称阿里云公司),创立于2008年,经不断发展,“阿里云”商号成为国内外知名商号,且注册了“阿里云”商标。而被告张某于2017年3月在武汉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未经原告授权,以阿里云经销商名义开展经营,并在其网站上利用“阿里云”字号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7月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没有侵权,理由是我国企业名称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原告在武汉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同时,被告注册公司是为谋求与原告的合作,无奈合作受挫,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注销。短短半年,原告无实际损失,被告也因从未实际经营而无从获益。
法院认为,原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据相关法律解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企业注册时应注意规避。被告明知原告的存在仍将“阿里云”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其利用“阿里云”字号所作的公司简介、招聘信息等均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删除其网站上含有“阿里”、“阿里云”、“支付宝”“阿里巴巴营业集团”的图文宣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