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9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经认真清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后附《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调查核实、部门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不得再向当事人索要已取消的证明材料。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时回复查询内容;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