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杨阳)发生纠纷,动辄打官司耗时伤神。如何才能有效化解纠纷?1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为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地多元化解纠纷提供法治保障。
多元化解纠纷是指协调联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条例的制定将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该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接受纠纷化解申请,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时,应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先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达成和解。
条例明确相关保障措施,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纠纷化解组织发展专业化调解员队伍;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医疗卫生、婚姻家庭等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鼓励高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条例还明确相关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要求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纠纷化解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