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夸大购房税费多收8万余元
2018-10-19 07:14:00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见习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唐革新向昱璇)买二手房需要缴纳6万余元税费,中介却告知需要15万元,并诱使购房人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近日,洪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产中介恶意夸大税收标准,导致购房者多付了8万余元。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介公司返还多收的8万余元税费。
    2017年9月,青山区的朱女士通过武汉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洪山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谈好的中介费是2万元,由朱女士支付。购房过程中,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向朱女士表示,二手房交易税费十分昂贵,她购买的这套房子需要支付约15至16万元的税费,并向朱女士展示了所计算的税费明细共计16万余元。
    随后,朱女士与中介公司签署《关于购房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17万元,将买房后期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打包支付给中介。如果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高于该总价,由中介承担;若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少于该总价,多支付的费用朱女士不追究。
    2017年11月,朱女士向中介公司转账17万元。中介公司向朱女士出具了收据,其中明确注明,这17万元中包含2万元的中介费和15万元的税费。
    顺利办完买房手续后,朱女士向中介公司索要税费发票,但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朱女士心生疑惑,找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才得知,自己买这套房子所有税费加起来仅6万余元。然而,中介握有朱女士亲笔签名的“多支付费用不追究”的协议,朱女士维权无门。无奈,她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洪山区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利用房屋中介的优势地位,告知朱女士过户缴纳税费在15万元左右,而未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全部情形,导致朱女士同意签订上述购房补充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女士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关于购房补充协议》,并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朱女士多支出的8万余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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