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闹婚”的报道有点多。有报道称,“遵义“闹婚礼”致新郎十级伤残,获赔9万余元”,引起热议。
“闹婚礼”习俗,本是为了祝福一对新人,通过起哄、推搡让新郎新娘更亲近,让婚礼更喜庆热闹,确实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之一。那么,在婚礼上好心“闹婚”,意外致伤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到底应不应该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有三大归责原则,既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侵权人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且因这个过错造成了损害。但过错推定原则是个例外,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也就是说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当然,过错推定原则的适应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几种情形,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此处不细述。)
那么,好亲戚朋友好心“闹婚礼”,只是因当地习俗认为“越闹越以后日子会越好”,他们并没有恶意,也不是故意要致新郎新娘损害,是意外造成的损害,到底算不算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什么?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大家都知道,就是行为人预见了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和轻信能避免两种情形,但这两种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结果发生的。
很显然,“闹婚礼”中的行为人是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但是他们均实施了侵权行为,有的预见了结果,但放任它发生,有的轻信会避免,还有的是疏忽大意以为不会发生。但损害结果还是发生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广义上讲,都已经具备了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因此,从法律上讲,“闹婚礼”致损,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从道德和人情上讲,因闹婚礼导致新郎受伤,无论你是新郎的亲戚还是朋友,赔礼道歉补偿损失也是应该的吧。(通讯员 丁俐 作者 杨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