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洪涛(身份证号:420923197302010137)、陈元喜(身份证号:420700196402211219):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武昌安监执行催告〔2018〕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邹洪涛(湖北犇拓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陈元喜(湖北犇拓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武昌)安监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伍拾万元(大写)缴至金库武昌支库(账号:219999016729200011113)。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武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