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青政〔2015〕1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青山区沿江片F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但被征收人周晓莲、周春秀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28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青山区“三旧”改造沿江片F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对周晓莲、周春秀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周晓莲、周春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青山区沿江片F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部领取《征收补偿决定书》(地址:建设一路1号附7号(原五粮幼儿园)青山区沿江片F地块项目部;电话:86331176;联系人:刘先生),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前述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序号 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 补偿决定书编号 被征收房屋座落
1 周晓莲 周春秀 青政征补字【2018】36号 青山区三弓路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