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18-10-01 07:27:00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款中“如果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规定。
    二、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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