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相比,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6个“疫苗条款”,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10月23日《新京报》)
疫苗属于药品,又是一种特殊药品,但现行药品管理法没有体现出疫苗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公共卫生产品,疫苗对于预防疾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是否安全,是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立法者为药品管理法新增“疫苗条款”,体现出对疫苗安全的高度重视。6个“疫苗条款”款款围绕疫苗安全,比如“不得委托生产”,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药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生产、销售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等等。
除了“疫苗条款”外,上述草案还把罚款标准大幅提升。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标准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草案把标准提高到“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即罚款标准提高了5倍,法律的震慑效果必然会大幅提升。不久前,长春长生公司收到了罚款91亿元的顶格处罚罚单,如果新的药品管理法把处罚标准提高到“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对类似违法行为再开出的顶格处罚罚单,将会是更具警示意义的“天价罚单”。
无论是“疫苗条款”,还是处罚等条款升级,都将成为我国疫苗安全的重要护卫。当然,要想让法律法规发挥出最大保障作用,还需要严格的执行,执行则离不开社会监督,更需要各级监管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还需要疫苗生产等企业认清形势,敬畏法律,加强社会责任感,不要再抱着侥幸心理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