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并非无限承担安全责任
2018-12-12 07:53:00 来源:湖北日报
    李思辉

    一位老人游泳时突发疾病,游泳馆第一时间报警施救,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一审法院判决游泳馆管理单位承担20%赔偿责任10.5万余元,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游泳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12月11日《楚天都市报》)
    时下,公共场所的侵权纠纷或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共场所是不是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武汉中院对“游泳馆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公共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对于不同区域的安保义务程度,应当结合公共场所的性质、特点及条件予以确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那种“意外发生在哪里就归哪里负责”的简单思维,并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法律对场所安全责任有明确界定。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个要件提出,其法理依据在于明确责任边界,避免无限加重公共场馆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注意”责任。
    医院依照规定程序抢救病人,不幸医治无效,家属就大闹医院;游客在动物园与他人发生纠纷,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安保责任;村民骑摩托车速度过快摔伤,却找乡政府索赔,理由是“路修得太平整”……类似纠纷近些年之所以比较集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但法治素养并未同步跟上,认为公共场所就应该无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出现了这种落差与冲突。
    为纠正这种认识偏差,相关法规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例如,2016年,国家卫计委等四部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今年初,《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经表决通过,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划定了边界,学校只要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可以免除责任。这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纠正的就是那种“追究公共场所无限责任”的行为,反对的就是那种“不按法律办事,一闹就赔钱息事宁人”的和稀泥式做法。
    公共场所当然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它必须做到的,就是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把各项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安全提醒做足做到位,管理和服务人员也要尽到守土之责;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积极进行处理和救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但不应忽视的是,每个进出公共场所的人自身也需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有避免发生危险的主动性,监护者要尽到监护者的责任,权责之间应有清晰边界,不能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无限地为个体自身过错、第三方侵权或健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兜底。“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过错谁负责”,法治社会需要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