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18-07-19 10:59:46 来源: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全市见义勇为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见义勇为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即时表彰奖励与集中表彰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主管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分解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并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重要事项,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协调工作。

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统称综治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以下统称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综治机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捐助。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做好奖励和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原则,严格依据确认条件,严格履行确认程序,确保确认质量。

    (一)确认机构

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是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协助综治机构做好受理申请、举荐及相关事实材料和证据的核实、初审等工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水上地区的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由本单位见义勇为促进会协助综治机构进行。

(二)确认依据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条例》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2、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时,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4、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三)确认程序

1、申请、举荐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是见义勇为受益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公安机关在执勤办案等工作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后,应当及时主动向确认机构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即申请书或举荐书; 见义勇为事实材料; 受益人、见证人或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提供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材料内容必须事实清楚,真实可靠,证据充分。个人申请、举荐的,应在材料上签名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举荐的,应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为方便申请人或举荐人办理相关事宜,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对确无书写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工作人员帮助记录申请材料,如申请人或举荐人取得相关证明有困难时,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2、受理、审批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受理。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区时,由先收到申请、举荐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受理;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划界不清或地域管辖有争议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定受理单位或直接受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水上地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等负责本单位、本区域内的确认申请;本市公民在外地(境外、国外)见义勇为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直接受理。

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举荐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武汉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附件1 ),由受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同级综治机构审批确认。对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按要求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待材料补齐后,再按受理流程办理。需要以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综治机构收到受理单位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条例》条款准确的,作出拟确认的意见;对情况复杂、适用条款不准确或有争议的,由综治机构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见义勇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和法律专家、政法部门法律工作者进行评审;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举荐人,并按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对没有单位和人员申请、举荐的,受理单位可以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请综治机构依照职权予以确认。审批程序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的形式可以在新闻媒体或网络,公示期为七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向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颁发《武汉市见义勇为确认证明书》(附件2)。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发给申请人、举荐人《武汉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附件3)。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综治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抢救见义勇为人员生命或者重大先进典型宣传的需要,受理单位可以在事实和相关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先向综治机构申报确认,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要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为目的,坚持集中表彰奖励与即时表彰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批和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好相关奖励待遇。

(一)授予荣誉称号的类别及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先进个人或群体荣誉称号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条件

    1、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事迹特别突出的;

2、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抢险、救灾、救人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害,做出重大贡献的;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为侦破重特大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4、见义勇为行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条件

1、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2、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害,有突出贡献的;

4、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为侦破重大案件做出直接贡献的;

5、见义勇为行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由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必须事迹比较突出,有较大贡献,在本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二)申报审批和表彰程序

1、申报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填写《武汉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审批表》(附件4)(附件5),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申报。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初审后,向同级综治机构申报审核,经同级综治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综治机构向区人民政府申报批准授予。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水上地区由同级综治机构审批,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2、申报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各区(武钢、水上地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填写《武汉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审批表》(附件4)(附件5),经同级综治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申报材料为《武汉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审批表》、申报对象简要事迹及《武汉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复印件。经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初审后,向市综治机构申报审核。拟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荣誉称号的,由市综治机构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批准授予;拟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由市综治机构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

3、授予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表彰形式,原则上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授予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表彰形式,由各区自行确定。如遇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应即时申报表彰。

(三)颁发奖金及相关待遇的落实

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或群体颁发奖金、证书并享受相关待遇。

1、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3万元,先进群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5至10万元;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10万元,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15至20万元(牺牲的另颁发奖金5万元)。

2、授予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奖金数额,由各区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3、获见义勇为英雄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相关事宜由市总工会办理。

4、凡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包括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免费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此项待遇的落实,按照“谁确认、谁表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工作由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分别组织实施。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为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涉及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社会保障、就业、教育、住房保障及司法保护等内容。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做到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者,要优先救治。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社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3、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

4、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非本市人员在汉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解决。

5、先行解决医疗费用的单位有向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6、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减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费用,由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从政府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补助保障办法

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经人社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评定;未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可由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由所在单位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本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第34号)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的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各区民政部门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逐级报请批准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行为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区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治疗终结并经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又因旧伤复发治疗无效死亡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办发〔2012〕39号)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费,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属于特别补助金由当地区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3、无工作单位又不属于因公(工)牺牲的,享受按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解决,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发放;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法定受益人申请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对仍有特殊困难的,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办法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幼儿园要优先接收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及其子女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及以上)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认真落实见义勇为烈士子女中考优录政策。为见义勇为本人或子女减免高中教育阶段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就读生活费。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保障办法

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系统,优先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其他救助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

(六)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保障办法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纳入国有企业等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上岗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要求就业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七)对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见义勇为人员的司法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不法侵害而申请保护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司法机关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免费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提供伤残司法签定。

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期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待遇。

五、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

(一)见义勇为人员获得表彰和奖励后,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分别由市、区综治机构责成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认真核实,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补贴)费用;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市、区综治机构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司法机关问责、督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1、对拒绝、拖延支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由市、区综治机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责成加害人、责任人限期支付;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由市、区综治机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责成保险机构限期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没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如见义勇为促进会已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可依法向加害人、责任人追偿。

2、对拒绝、拖延支付、发放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补贴的,由市、区综治机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责成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支付、发放,仍拒绝、拖延支付的,将视情从当年综治目标考核考评中扣分。

3、对符合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因公牺牲和追认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按国家规定予以确认、追认、不予抚恤优待或者拖延、推诿的,由市、区综治机构责成人社、残联、民政等主管部门限期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4、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中,有关单位及个人拒不出具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区综治机构责成相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分清责任予以纠正;对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5、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综治机构协调或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见义勇为宣传工作

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要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努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一)新闻媒体的宣传

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多管齐下,加大见义勇为舆论宣传力度,实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不断提升见义勇为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同感。市、区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沟通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结合见义勇为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采访报道活动。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提高报道质量,扩大社会影响。

(二)面向社会的宣传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见义勇为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活动,通过举办宣传月、宣传日活动、召开表彰大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文艺演出、制作宣传展板、公益广告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让全社会及时了解和学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见义勇为的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活动,倡导公民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

为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下见义勇为工作的需要,要树立主动宣传,深入宣传的理念,在运用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积极创新发展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强、受众面更广的宣传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抓住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历史机遇,探索建立见义勇为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信息量大、传播快、受众面广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借助我市城市英雄广场,市民之家名人堂、武汉年鉴以及城市文明公益广告等载体和窗口,宣传见义勇为英模人物和感人事迹,使见义勇为宣传更接地气,更具吸引力。要发挥文学艺术在宣传教育中的特殊功能,鼓励和支持有关方面和人员创作出思想性强,艺术性较高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增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不断扩大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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