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新规出台后 市民仍要偿还达62%的综合年利率
2018-01-08 14:56:00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1月8日讯(记者 毕婷)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该规定明确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且不超过36%。有市民向长江网记者反映,在新规出台后,部分p2p平台仍然要收取高达62%的综合年利率。

新规出台后仍要还达62%的综合年利率

李鑫(化名)今年23岁,是一名黄冈人士,2017年去到深圳打工,10月份因家里急需用钱,打工工钱4个月又未结算,他便想起身边人常说的借贷平台,于是他通过360手机助手下载了借贷平台闪银客户端,在简单的录入了姓名、电话、手机通讯录、身份证号码后,小林农行卡转入了一笔3386元的账款。

小李说,钱到账后他把钱汇款给了父亲,也不知道每月还多少,只知道分六期偿还,“11月20日是第一期约定还款日期,我是21日偿还款项,由于工钱没有结算,我又通过另外一家现金巴士平台来偿还闪银的第一期贷款”。小李说,这次他借的是1500元,约定14日后还款,也就是12月中旬,他用借的钱偿还了闪银出资方ppmoney的款项820.59元。

12月中旬,本应该到手的工资还是没有结,初出茅庐的小李没有经验,又想到了借贷平台,这一次,他又通过U乐贷借了2000元。就这样,为了还清多个平台款项,小李在多个平台借贷,至1月份,小李在“现金巴士”“优米闪借”““U领贷”等6个小额贷款平台贷款,金额500元、1000元、1500元不等,共计达七千元。

小李告诉记者,一边是工钱未结算,一边是在深圳要过生活,他也是没有选择,总想着这要把老板拖欠的工资结算就好了,也不敢借多,他借的款项都是不超过4000元,到近日,催款的电话一个一个打向他亲戚,让他名誉扫地,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生活还要过下去,他被他父亲从深圳接回了农村。

据小李介绍,贷款平台仅仅是一个平台而已,这个平台上会分布着来自全国各地的借贷方,闪银平台只是一个第三方出资方,旗下出资方也就是金融机构,至少有七家,平台与出资方不在一个城市,但每次借贷的流程基本相同,主要就是提供给对方借贷人的身份证、工作地址、通讯录等简单信息。

“你不还钱,就是要把你搞臭,我还会给你通讯录好友打电话”。小李告诉记者,因为自己未按期还款,他不断收到威胁,他每天有近30个陌生电话,近期,他的亲戚朋友也频繁受到骚扰。他曾经要求协商还款,但是对方不同意。

4日,长江网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小李的父亲,其父亲是一名地道农民,他告诉记者,现在这个事情闹的村里的人都知道,本来帮儿子谈好的一门亲事也退了。通过他们计算,实际借款不到一万元,借款不到半年,利滚利,但是最终要换近一万多。小李父亲表示,钱肯定要换,但是希望协商还款,先把利息以及管理等费用停掉,再就是希望不要再骚扰亲戚朋友

  借贷平台:无法协商 小李借款属于新规出台前所借

针对此事,长江网记者致电优乐贷客服10101212,客服告诉记者,李先生在其平台借款2000元,由于李先生是在新规出台借贷,所以只有按照他们的算法,在12月前,国家并没有提出综合利率一说,他们并不违规,目前平台已升级,合乎国家规定。

针对李先生借贷的3386元,闪银客服告诉记者,李先生分6期偿还,如果未逾期,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本金×31%,每个月要还本息739.27元,6个月共应还4435.44元。逾期则是另外一种算法,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本金×31%+应还本息×1%(逾期费)。记者通过计算得知,借贷半年,要多还1049.44元,且这家闪银平台年利率高达62%。

同样问题,记者再次致电其它几家贷款平台客服,借贷平台均表示,目前的利率算法是合乎借贷新规,表示并未违规,但是12月前借贷业务,则按照其平台之前算法。

  律师:年利率超36%的部分可要求返还 剩余还款可按年利率24%还款

那么借贷平台的做法是否合规,针对新规出台前贷款,市民该如何计算贷款利率,长江网记者咨询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汪明。

汪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部分金额。

对于本次案件,刘源波律师表示,不存在这个通知出台前后应该不同处理的问题,对于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剩余还款部分可以按照年利率24%还款即可。据他介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更多的应该是反映了相关部门对当下突出问题的重视和警醒。另外,通知中提到的“综合资金成本”的概念符合立法精神,甚至可以说是对上述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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