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专家称:游客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是取证退货的关键
本报讯(记者 江楚雅)8月1日,国家旅游局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低价团”和“强制购物”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副院长龚箭博士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新制度的出台,让普通百姓外出旅游又多了一份保障。”
强迫购物游客可要求退货
对于近年来经常发生的强迫购物、自费现象,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行社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充分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龚箭博士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游客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是取证退货的关键。一旦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退货且不赔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去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
不合理低价揽客最少罚3万
根据条例,若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此,龚箭坦言:“虽然老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力度比新版更大,但新版条例对罚款数额有更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