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 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2014-03-10 10:14:11 来源:汉网

             (网络图片)
【笔者按】: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该制度系一种对在合同缔结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约危险加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这种履约危险大致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已以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到期义务;三是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事实状态,暗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出现上述危险情形下,法律允许对方当事人向不能履约方当事人提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提前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

2012年8月3日,衡阳市某企业(简称:甲方)与耒阳市某煤炭经营企业(简称:乙方)签订了买卖30吨煤炭的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的交货日期是2012年10月到12月底,乙方一次性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经营地。2012年10月25日,乙方通知甲方,无力履行合同。同年的10月31日,甲方派人到乙方企业书面通知解除其合同。2012年12月2日,乙方突然把煤炭送到甲方,要求甲方受领遭到拒绝。乙方便自行把煤炭卸载在甲企业的草坪上,现因煤炭流失一部分,乙方以是甲方使用了,而要求甲方付款引起纠纷。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吗?对拒绝受领乙方的煤炭是否有过错?对于煤炭的流失的损失,甲方应否承担?

【法律解析】

笔者认为该案件的争议就是:甲方企业对乙方企业的30吨煤炭的流失部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首先理顺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乙双方2012年8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然而甲方在2012年10月31日因为乙方的预期违约已经通知其解除合同了。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件中的乙方因为在2012年10月25日,已经明确通知甲方不履行合同了,事后甲方在本月31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了合同,由此可见,甲乙双方2012年8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也就是说甲乙双方不再受该合同的约束了。既然双方无合同关系了,甲方拒绝受领乙方的货物就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对于乙方自行存放在甲方企业的煤炭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负保管义务,因此对其流失煤炭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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