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可公诉”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4-03-10 15:03:38 来源:汉网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提出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本罪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东南早报)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增多和家庭虐待行为得不到合理惩处的凸显,人们对虐待罪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不少质疑。黄尔梅委员提出虐待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时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虐待罪在刑法上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这种自诉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受虐待的被害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他们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是没有胆量去自诉。

自诉案也还需要本人提供有力证据,一个未成年人尤其是只有几岁的儿童,根本就没有能力收集证据、保存证据、提供证据,使受害群体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虐待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不仅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公诉优先于自诉原则,还可以赋予公检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优先介入的权力。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成员间虐待行为的干预,在接到受害人、邻居等报警后,公安机关不能以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理睬,而应立即介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及时保障。

笔者认为,将虐待罪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后,要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从制度上确定司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先行介入的权力,进而更加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俨然十分必要。面对举证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诉,法院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借助专业力量收集证据,待检察机关认定受害人确实受到不法侵害后,可将自诉转为公诉,从而避免因自诉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纵容犯罪现象。(覃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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